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5日前,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全省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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