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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1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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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温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自食其力的劳动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培养学生自力更生、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奋发图强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大学校本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 各部门、各学院等均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设岗单位需填写《温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八条 设岗单位需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含寒、暑假的用工申请,临时岗位除外)。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条 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填写《温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或学期末。申请报名地点为各学院学生科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由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向全校公示岗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经用工单位面试后聘用。聘用后,无故不到岗者,取消今后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别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贫困学生,必须由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审批,全校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对临时岗位,助学解困中心根据学生的申请,按择优录用、择困录用的原则随机选派申请者上岗。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份及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除外)。

    四、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助学解困中心将派人不定期抽查,协助做好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将对上一学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开展评优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学生工作管理,负责学生的考勤,考核结果制表与工资表于每月25日前一并交助学解困中心,且需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每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每月。每学期放假前最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迎考。如仍需学生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同意后,报助学解困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五、岗位酬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统一考核发放,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办理本地工行卡,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每人每月工资总计不超过400元。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助学解困中心报送本月的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单,酬金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的5日前。延期上交或工资表填写不合格的单位,助学解困中心将顺延一个月发放学生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每学年有三次延期上交或工资表填写不合格等情况,造成勤工助学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取消该单位下一学年的用工资格。

    六、本办法由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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